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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商贸领域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

海南省商贸领域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

海南省商贸领域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决策部署,加快推进我省商贸领域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根据《海南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商贸领域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海南自贸港建设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以提升商贸领域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为目标,建立健全商贸领域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体系,推动形成绿色低碳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和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发挥政府统筹协调和政策引导作用,调动商贸企业和从业人员积极性,形成政府推动、企业主体的工作格局。
因地制宜,分类施策。根据商贸领域不同业态特点和区域实际,科学确定分类模式,合理设置分类设施,避免一刀切。
源头减量,全程分类。注重源头减量,强化过程管控,建立健全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全程分类体系。
社会共治,全民参与。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引导商贸企业和消费者自觉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三)工作目标
到2025年底,全省商贸领域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商贸流通企业生活垃圾分类覆盖率达到100%;商场、超市、农贸市场等重点场所分类设施配置率达到100%;商贸领域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35%以上;培育一批商贸领域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典型,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

二、实施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场、超市、便利店、农贸市场、批发市场、餐饮服务场所、住宿服务场所、展览展销场馆、电子商务企业仓储物流中心等商贸领域经营场所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三、主要任务

(一)完善分类设施配置

  1. 规范设置分类收集容器。商贸领域经营场所应按照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四分类要求,合理配置收集容器。商场、超市等场所应在出入口、电梯口、收银区等区域设置分类收集容器;餐饮服务场所应重点配置厨余垃圾收集容器;农贸市场应设置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并配备可回收物暂存点。
  2. 推进分类设施升级改造。对现有不符合分类要求的收集设施进行升级改造,完善分类标识,做到标识清晰、颜色规范、位置合理。鼓励有条件的企业配置智能分类回收设备,提高分类效率。
  3. 建设配套暂存设施。大型商场、超市、农贸市场等应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暂存点,暂存点应满足防雨、防渗、防扩散等环保要求。

(二)推进源头减量

  1. 限制一次性用品使用。商贸领域经营场所不得主动提供不可降解的一次性塑料购物袋、餐具等用品。商场、超市应推广使用环保购物袋、可降解塑料袋,鼓励消费者自带购物袋。
  2. 减少过度包装。商贸流通企业应严格执行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相关标准,推行简约包装,减少包装废弃物产生。电子商务企业应推广使用可循环快递包装,减少一次性包装使用。
  3. 推行净菜上市。农贸市场、批发市场应积极推行净菜上市,减少厨余垃圾产生量。鼓励有条件的市场设置厨余垃圾就地处理设施。
  4. 开展“光盘行动”。餐饮服务场所应引导消费者适量点餐、剩菜打包,减少餐饮浪费。鼓励餐饮企业提供小份菜、半份菜服务,从源头减少厨余垃圾。

(三)规范分类投放

  1. 明确投放管理责任人。商贸领域经营场所的经营者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负责本场所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日常管理。多个经营者共用同一场所的,应明确各自管理区域和责任。
  2. 建立分类投放制度。管理责任人应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制度,明确分类投放要求和操作规范,配备分类指导员,引导消费者和从业人员正确分类投放。
  3. 加强投放监督管理。管理责任人应对分类投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及时予以劝阻、纠正。

(四)完善分类收运体系

  1. 规范分类收集。商贸领域经营场所应按照分类要求,将分类后的生活垃圾分别收集、分类暂存,不得混投混放、混装混运。
  2. 对接分类运输。管理责任人应与具备资质的分类运输单位签订收运协议,按照分类类别分别交由相应的运输单位收运。可回收物可由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收运,有害垃圾应交由具备资质的危废处理单位处理,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分别交由相应运输单位收运。
  3. 强化信息化管理。鼓励商贸领域经营场所运用信息化手段,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的种类、数量、去向等信息,实现全流程可追溯管理。

(五)强化宣传教育

  1. 加强从业人员培训。商贸领域经营场所应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培训,提高分类意识和操作技能。行业协会应积极组织行业发展分类培训活动。
  2. 营造宣传氛围。商贸领域经营场所应通过电子显示屏、宣传栏、广播等多种形式,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公益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3. 开展主题实践活动。商务部门应联合相关部门,在商场、超市、农贸市场等场所定期开展生活垃圾分类主题宣传活动,提高社会公众参与度。

(六)开展示范创建

  1. 培育示范典型。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商贸领域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每年评选一批示范商场、示范超市、示范农贸市场、示范餐饮企业等。
  2. 推广典型经验。及时示范创建经验,通过现场会、经验交流会等形式,推广先进做法和典型模式,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3. 建立激励机制。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成效突出的商贸企业,在评优评先、政策扶持等方面予以倾斜,激发企业参与积极性。

四、责任分工

(一)商务部门
负责统筹推进全省商贸领域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制定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加强督促检查,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指导行业协会开展分类培训、宣传等活动。

(二)发展改革部门
负责将商贸领域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循环经济发展等相关规划,支持商贸领域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

(三)生态环境部门
负责对商贸领域有害垃圾分类收运处理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分类处理设施的环境监管。

(四)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负责指导商贸领域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和运行管理,保障分类收运处理体系有效运行。

(五)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负责督促农贸市场、批发市场等开办者和经营者落实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六)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负责依法查处商贸领域生活垃圾分类违法行为,加强日常巡查和执法力度。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商贸领域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将其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协调机制,明确专人负责,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大政策支持。各级财政应加大对商贸领域生活垃圾分类相关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对示范创建、分类设备购置等给予适当补助。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商贸领域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运营。

(三)强化法治保障。严格执行《海南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加强对商贸领域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行为。商务部门应定期组织开展督促检查。

(四)加强考核评价。将商贸领域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各市县政府及商务部门相关工作考核评价内容,定期通报工作进展,对工作推进不力的予以约谈。

(五)凝聚社会合力。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强行业自律。鼓励社会组织、志愿者参与商贸领域生活垃圾分类监督和宣传,形成全社会共同推进的良好格局。

(六)畅通回收利用产业链。推动再生资源回收与生活垃圾分类“两网融合”,打通商贸领域可回收物回收利用通道,提高资源回收利用率。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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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10-11 21:25:05